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上林县巷贤农村信用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价款53925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53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8%,从2019年4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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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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