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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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509952.86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及自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至7月11日的违约金以3509952.8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509952.86元为基数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0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