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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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 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顺达拆迁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二、被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02764491.05元; 三、被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前(2019年4月17日)利息175002893元; 四、被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102764491.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 五、第三人聊城市人民政府在本金9028.87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六、第三人聊城市人民政府在利息69303612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2018年3月15日前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七、第三人聊城市人民政府在以本金9028.8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430637元,由五岳电机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