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郓城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197号 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武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云,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庆国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慧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