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星宏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井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井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井三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星宏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位于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井泉一路的6482平方米土地上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款1137301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星宏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原告广州星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90919元,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井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井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井三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75881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评估费144478.57元,全部由原告广州星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