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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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贷款本金899万元、利息568.05元及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息和复利均按年利率9.975%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还清时止; 二、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提供的***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朗东路18号大朗碧桂园凤曦苑一街30号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000446424),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提供的***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朗东路18号大朗碧桂园凤曦苑一街32号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000533759),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被告***、***、***提供的***、***名下共有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花园A1座逸湖轩11C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700117374、2700117375),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被告***、***提供的***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花园A1座逸湖轩11E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700117373),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被告***、***提供的***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花园A1座逸湖轩11F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700117372),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3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