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4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