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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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445415.55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从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445415.55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其中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2689083.11元为限); 二、被告***、***、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康定县炉城镇榆林新区康定首座F幢3楼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01629,2566.03平方米)的房产在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康定县炉城镇榆林新区康定首座F幢(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01419、201301420,733.57平方米)的房产在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共计84个车位(权1882977、监证2858207)在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18元,由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