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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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李伟、赵金凤、连思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李伟、赵金凤、连思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磊清偿(2019)豫1702民初125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李伟在其未缴纳出资的48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赵金凤在其未缴纳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连思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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