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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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门诊医疗费、拖车费共计509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