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管理(文化)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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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 |
| 案号 | - |
| 案由 | 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嘉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周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连云港嘉乐迪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嘉乐迪公司)因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一、诉争商标1.注册人:嘉乐迪公司。2.注册号:13369803。3.申请日期:2013年10月15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6日。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7):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娱乐;提供娱乐设施;音乐厅;提供卡拉OK服务;动物园服务;经营彩票。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好唱公司)。2.注册号:8299448。3.申请日期:2010年5月14日。4.专用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5):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好唱公司。2.注册号:11727497。3.申请日期:2012年11月12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月13日。5.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5):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好唱公司。2.注册号:11727494。3.申请日期:2012年11月12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4月20日。5.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5):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四)引证商标四1.注册人:好唱公司。2.注册号:11727496。3.申请日期:2012年11月12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月20日。5.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20日。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5):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五)引证商标五1.注册人:好唱公司。2.注册号:11727493。3.申请日期:2012年11月12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月20日。5.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20日。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5):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260356号《关于第13369803号“欧歌堡纯K”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0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能认定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四、其他事实在商标评审阶段,好唱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好唱公司官网介绍、百度百科介绍;2.好唱公司直营、加盟店清单,其中全国直营店14家,加盟店29家;3.好唱公司商标注册情况;4.好唱公司商标使用情况,其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各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2014年4月15日与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就引证商标一、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好唱公司曾用名)于2015年12月15日与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引证商标一、二、三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5.好唱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其中星空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ChannelV)与引证商标被许可人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节目合作协议,将引证商标二“纯K”冠名使用在《乐工厂》节目中;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大众点评网)签订的城市商户服务协议,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商户名“纯K”入驻大众点评网;6.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及登记证书;7.嘉乐迪公司相关信息。嘉乐迪公司提交了嘉乐迪公司店面照片、店内图片、美团网页截图复印件等证据。在原审诉讼阶段,好唱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品牌赞助合同及活动的落地宣传证据;2.中国新闻网、新浪网、搜狐网等互联网新闻的相关报道;3.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源互换协议,在《下一站天后》节目中对引证商标二“纯K”进行品牌推广;4.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卫视中心与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台北纯K&东方卫视媒体合作协议,在东方卫视的《中国梦之声》节目中宣传“台北纯K”,展视“台北纯K”为该节目的“KTV支持伙伴”;5.《渝商周刊》关于“台北纯K”的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娱乐设施;音乐厅;提供卡拉OK服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好唱公司针对第13369803号“欧歌堡纯K”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嘉乐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共同上诉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好唱公司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商标评审阶段相关证据材料、诉讼阶段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嘉乐迪公司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娱乐设施;音乐厅;提供卡拉OK服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诉争商标由黑色背景及文字“欧歌堡纯K”构成,其中“欧歌堡”与“纯K”均非固有词汇;引证商标一为单一字母K,引证商标二由汉字与英文“纯K”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汉字与英文“纯Kparty”构成,引证商标四由“chunK”构成,与“纯K”的拼音对应,引证商标五由“chunKparty”构成,“chunK”为引证商标三对应的拼音,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纯K”,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K”字体、字形设计相同。好唱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纯K”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诉争商标在“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娱乐设施;音乐厅;提供卡拉OK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原审判决结论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嘉乐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嘉乐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嘉乐迪公司共同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潘伟审判员俞惠斌审判员王晓颖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宋瑶法官助理黄涛书记员刘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