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豫豪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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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宏润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04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丁付栋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单位无锡市豫豪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丁付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连同前罪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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