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豫豪服饰有限公司 杞县振兴棉业有限公司 寿县宏润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04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丁付栋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单位无锡市豫豪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丁付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连同前罪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