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七台河市七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七台河七煤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道路乘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26408.06元,扣除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21287.28元,余款305120.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七台河市七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6.12元减半收取计3848.06元、鉴定费33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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