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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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 山东知恩慧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8355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9420元、护理费15040元、交通费400元、车损1850元合计56710元的50%】;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355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9420元、护理费15040元、交通费400元、车损1850元合计56710元的50%】;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85.21元【其中医疗费13510.70元(33510.70元-10000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5400元、鉴定费160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21950.70元的30%】;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65.49元(98660.70元-38355元-38355元-6585.21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支费用46090.9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由被告***负担836元,被告***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