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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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丰仁运输有限公司 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2838.9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52838.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元,原告***承担205元,被告***承担18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财产部分缴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