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69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5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6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6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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