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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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3124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袁家涌金洲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784元及违约金(以1457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袁家涌金洲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预交了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表示,其同意败诉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5589.44元,由东莞市袁家涌金洲管桩有限公司承担2794.72元,***承担279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89.44元,由东莞市袁家涌金洲管桩有限公司承担2794.72元,***承担2794.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