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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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四川商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保证金4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6元,减半收取239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913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四川商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