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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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万国航运有限公司、***、蚌埠市宝旺航运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1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刑终141号刑事裁定书所判令的被告***退赔原告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6715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所涉刑事案件中已经退赔原告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可以免除被告***、安徽万国航运有限公司、***、蚌埠市宝旺航运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连带责任时所涉相应数额内的赔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3991元,合计28991元,由原告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41元,被告***、安徽万国航运有限公司、***、蚌埠市宝旺航运有限公司负担2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