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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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 威海昭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成市众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昭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众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款1646249.20元及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荣成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樱花湖二期工程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付款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荣成市众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6元,减半收取计11728元,由原告荣成市众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1元,被告威海昭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