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项; 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七项;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及场地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扣除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房屋场地占用费(按每日712.33元计算); 四、由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加盖租赁房屋第三层自西往东第13至27间的费用212323.98元; 五、驳回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912元,由***负担4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负担4458元,由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