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项;

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七项;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及场地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扣除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房屋场地占用费(按每日712.33元计算);

四、由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加盖租赁房屋第三层自西往东第13至27间的费用212323.98元;

五、驳回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912元,由***负担4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负担4458元,由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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