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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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市杰尔钛业有限公司 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市杰尔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50000元,并以325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18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对前款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0元,减半收取17140元,由被告宝鸡市杰尔钛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71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应于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