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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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永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211304.48元(其中被告阳光保险桂林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可直接扣减,被告***垫付的19010.17元可由该公司直接扣付给***);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司法鉴定费及重新鉴定的合理开支计25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负担295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