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 二、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883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8.00元,减半收取1004.00元,由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