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
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路链家宾馆赔偿原告***医疗费10,39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元、误工费1302.33元、交通费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合计13,169.46元;

二、被告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92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误工费868.23元、交通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合计8779.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链家宾馆、金谷物业应赔偿原告***款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5%即1,426.66元,由被告链家宾馆负担33%即1,046.22元,由被告金谷物业负担22%即69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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