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中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扶余市长春岭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预交的承包费150,000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5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上诉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29元(原告预交82,315元),原告***、***负担47,229元,被告扶余市长春岭镇人民政府负担3,300元,剩余31,7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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