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盈江县兴利商贸有限公司 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诉部分: 一、原告寸永正提出解除与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智能无人售货机战略合作协议》,被告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准予解除。 二、由被告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销售款18766.49元。 三、驳回原告寸永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部分: 一、由反诉被告寸永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给反诉原告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无人售货机主机21台、格子柜17台。 二、驳回原告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寸永正负担1250元(已付),由被告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0元(未付)。反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反诉原告德宏旺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5元(已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