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90983元; 三、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90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69元,二审案件受理8169元,共计16338元,由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