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瑞华支具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辅助器具费3060元、护理费9628.5元、误工费19426.5元、交通费580元、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91.47元、鉴定费1300元、财产损失2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8000,下余112188.41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书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12.51元{(48020.85元-18000元)×60%}、检查费216元(360元×60%)、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1450×60%)、营养费900元(1500元×60%),共计19998.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3元,原告***负担112元,被告***负担1461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