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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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共计130315.07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负担147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