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青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北方机电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北方工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包头市青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款18679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包头市青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867992.4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62元,原告包头市青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