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透支款本金12997.02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8年11月15日4868.36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至透支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86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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