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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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旭东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渝0117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四川旭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