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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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7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