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被告***、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11月27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0027.36元、利息5067.63元(此后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支出的律师费5705元。

四、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8元,由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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