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993852.93元,及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154331.14元,合计11148184.07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二、被告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2296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对本案抵押物(长泰县房他证字第2014002416号他项权证所载的房屋、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5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