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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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72元,由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7550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2元,由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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