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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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72元,由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7550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2元,由贵州华泰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