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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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洛阳金世纪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拖(洛阳)东方红轮胎有限公司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3民终732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 二、一拖东方红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2125310.4元; 三、驳回洛阳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387元,由洛阳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58元,一拖东方红好友轮胎有限公司负担207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5元,由洛阳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63元,由一拖东方红好友轮胎有限公司负担12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