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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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二次伤害损失100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二次伤害损失54557.74元,二项合计154857.74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二次伤害损失179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二次伤害损失8000元,二项合计25900元; 三、被告佛山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诺的15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二次伤害损失2400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二次伤害损失76997.7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129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872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33元,被告佛山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负担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