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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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05357.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违约金(按两种方式同时计收,第一种:按代偿额的10%一次性计收,即10685.7元;第二种: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10685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第二段以10535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总计不得超年利率24%); 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