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库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库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库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押金5万元;

三、被告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库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3万元;

四、被告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库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000元;

五、被告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库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77万元;

六、原告上海库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9.32元,减半收取计8,334.66元,由原告负担1,709.66元,被告负担6,625元;鉴定费48,900元,由原告负担24,450元,被告负担2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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