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103339.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向***、***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负担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1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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