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阳山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苏州森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阳山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苏州森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无锡阳山走千里走单骑项目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无锡阳山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向苏州森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2400.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240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922元。由无锡千里走单骑公司负担。森歌建筑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3322元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无锡千里走单骑公司应负担的部分23322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无锡千里走单骑公司应负担的部分6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森歌建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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