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 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97万元及利息(2017年2月2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282825.11元和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编号为:0040500035-2015年(钢办)字0043号流动资金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61元,由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