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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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阳江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告***、第三人阳江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101877-2012-20161333956)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