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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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 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红十字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397145.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071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1元,由原告***、***、***负担40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负担620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