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 江苏新盛唐包装有限公司 句容市振兴绣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99911.65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年利率5.35%上浮50%的标准即按照年利率8.025%计付)。 二、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7896元。 三、被告句容市振兴绣印厂、***对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2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2元,减半收取8146元,由被告丰亿公司、振兴绣印厂、***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