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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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 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代偿款9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