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2473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2473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被告百视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极光私人影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80号星游城5楼)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电影《祖宗十九代》(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和公证费200元,其余为经济赔偿179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极光私人影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收费点播服务。原告独占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原告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百视通公司辩称,一、涉案影片经营场所非被告投资设立或实际经营,原告直接认定被告为侵权人依据不足。根据原告证据材料,原告所取证的“极光私人影院”经营主体系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邸公司)而非被告。被告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双方之间并无直接的业务往来,也没有任何的费用结算,更没有股权或经营上的控制权,被告事先并不知晓上述经营场所存在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二、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影片系被告初始上传。被告并未向“极光私人影院”提供涉案影片,虽然“极光私人影院”使用了被告的播放器及配套的播控系统,但相应的设备及系统系“极光私人影院”的经营者通过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案公司)采购取得,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系统内初始上传了涉案影片。三、对于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由于原告仅提供了自行取证获得的消费记录,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存在大量被传播或者播放的情形,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另外,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其产生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及公证费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应发票等,依法不应获得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爱奇艺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涉案影片片头显示“出品单位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德云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涉案影片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为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德云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018年2月9日,北京德云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发行授权书》,载明授权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占性即独家拥有涉案影片在全球范围内的如下权利及相应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航空、航海、酒店、宾馆、轮船、火车等附设类发行权等。上述权利的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直至本片《电影公映许可证》上所载明日期至本片版权保护期结束之日止。北京德云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再自行或授权其他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发行该片,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其他公司在全球范围的授权期限内行使上述授权权利。2017年7月11日,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出具《发行授权书》,载明授权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占性即独家拥有涉案影片在全球范围内的如下权利及相应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航空、航海、酒店、宾馆、轮船、火车等附设类发行权等。上述权利的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直至本片《电影公映许可证》上所载明日期至本片版权保护期结束之日止。北京德云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再自行或授权其他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发行该片,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其他公司在全球范围的授权期限内行使上述授权权利。2018年2月13日,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上线日期起10年。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取得的上述权利转授予爱奇艺公司,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与前手授权相同。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18年12月5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天钥桥路580号5层“极光私人影院”,该私人影院经营者为光邸公司,标识为“BesTMovie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爱影吧”。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播放室内提供的平板电脑搜索并点播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多部电影,投影影幕显现电影播放画面,“BM-510数字电影放映播放器”上标注“BesTMovie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字样,该设备的网口处于连接状态,爱奇艺公司为此消费633.09元。2019年3月28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3126号公证书。2018年11月3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浏览网页: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jiguangcinema.com网站由萤案公司主办,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该网站载明:极光点播影院是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唯一的全国战略合作伙伴;极光点播影院旗下所有门店均隶属于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使用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提供的正版片源、硬件设备、软件系统;极光点播影院作为连锁品牌运营主体,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门店拓展、管理运营、品牌建设、产品研发等;双方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点播影院行业发展壮大。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843号公证书。百视通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证机构并未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完成公证事项,如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爱奇艺公司并未举证其符合但书条款的情形,因此其取证本身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经询问,爱奇艺公司主张涉案影片系由百视通公司提供,就“极光私人影院”提供涉案影片在线点播服务的行为仅要求百视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再向案外人主张权利。关于涉案影片是否已下线或删除,爱奇艺公司称因需要到该私人影院进行消费,故未进行核实。百视通公司辩称其向萤案公司提供的片源库中不包括涉案影片,存在该私人影院或萤案公司自行将涉案影片上传到百视通公司播放器的可能。为证明萤案公司可以自行上传影片到百视通公司播放器,百视通公司提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06民初3772号生效判决书,载明“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系百视通公司开办的网站。萤案公司系极光点播影院的管理方,韵豪餐饮公司(简称)系极光点播影院(浦口店)的经营者。百视通公司统一发放的影片在pad播放器上均不显示自有。电影《星月童话》系萤案公司自行上传的作品,该影片上传后在pad播放器上显示的系自有影片。2020年6月28日,萤案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明确《星月童话》和《笑傲江湖2:东方不败》系其自行上传的电影,上海文广公司(简称)未向其提供过上述电影。”三、百视通公司和案外人合作的相关事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民终250号生效判决书载明:2016年12月28日,萤案公司和百视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百视通公司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依法设立的数字电影二线市场院线公司,萤案公司是微影院品牌加盟商,百视通公司授权萤案公司由其发展的加盟点或直营点,在本协议期限内专门运营由甲方统一提供的数字电影相关产品、内容及服务。百视通公司向萤案公司提供数字电影播放器及相关系统产品,向萤案公司拓展的直营或加盟点提供内容服务方式为基础片库和节目更新(每月更新20部左右影片,以百视通公司实际引进影片速度为准)。百视通公司确保向萤案公司提供拥有合法权利的产品。萤案公司保证拓展的直营或加盟点合法运营,不得放映除百视通公司外的其他发行渠道影片。萤案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限内按微影院模式完成销售指标,即发展100家微影院,预定款为100万元。合作期限六年。四、其他事实为证明涉案影片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爱奇艺公司提交票房、主演及获奖信息等网页截屏。就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爱奇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对于影视作品,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署名情况以及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对于百视通公司主张公证机构未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出具公证书,取证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本院认为,公证机构根据爱奇艺公司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在“极光私人影院”进行相关操作以及从互联网上获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作证据保全,系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预先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便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固定、保存,该公证程序涉及对特定证据材料的核实,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但书的规定。百视通公司关于取证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主张不能成立,在其未举证证明爱奇艺公司的证据保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院对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予以采信。关于百视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公证书记载的取证过程,“极光私人影院”是萤案公司拓展的极光点播影院网点之一,由光邸公司经营,隶属于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观众使用平板电脑点播涉案影片后,播放器将该影片投影到屏幕上,此间电影的传播通过网络完成,属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爱奇艺公司主张涉案影片由百视通公司提供,百视通公司则辩称爱奇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百视通公司在其系统内初始上传了涉案影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结合萤案公司和百视通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萤案公司网站载明“极光点播影院旗下所有门店均隶属于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使用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提供的正版片源、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爱奇艺公司举证百视通公司提供涉案影片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百视通公司虽辩称存在“极光私人影院”或萤案公司自行上传涉案影片的可能,但其提供的另案生效判决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影片系第三方上传,故对百视通公司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百视通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仅要求百视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再向案外人主张权利,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不予评判。爱奇艺公司要求百视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百视通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百视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就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爱奇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极光私人影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80号星游城5楼)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服务;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由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2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袁建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刘慧超书记员袁雪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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