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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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370,916.41元及利息(以4070,915.4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753,529.99元及利息(以16753,529.9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市上海路分公司、吉林市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义利隆百货商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市上海路分公司、吉林市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义利隆百货商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市上海路分公司、吉林市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义利隆百货商场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市上海路分公司、吉林市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义利隆百货商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112元,由被告***、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君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吉林市上海路分公司、吉林市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义利隆百货商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